罗昕等:演进中的数字身份:交往特征与风险治

发布时间:2024-04-28 11:53 阅读次数:

  罗昕(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杨心玥(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导 读 数字身份由于对传统人际交往的突破,也容易引发算法异化下的自我认同危机、全景监狱下的隐私失控焦虑、权力失衡下的身份歧视助长等伦理风险。为此,各主体应该多元协调、合作共治,提升多元化身份认同,完善个人隐私保护机制,构建身份反歧视制度体系。

  “数字身份”(digital identity)的概念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数字身份是一组用于电子交换或交易的稳定属性,例如居民电子身份证;另一方面,数字身份也是个人主动向他人和社会的积极投射,例如社交媒体上的照片和帖文[1]。现阶段,社交媒体上每天的活跃用户数以亿万计,数字身份正在融入并重新界定我们的生产方式与人际交往。

  (一)Web1.0时代自我呈现分离化:现实身体缺席与化身在场。从万维网诞生以来,数字身份的探讨一直是网络文化的关注焦点,其中许多先锋作品以“数字身份”为隐喻,向大众传递关于数字网络的“乌托邦”与“反乌托邦”想象。1992年斯蒂芬森在科幻小说《雪崩》中构建了一个虚拟世界,其设定是个人能够在其中构建虚拟自我,同时完全放弃现实世界的线年,Silver首次独立提出“在线身份”概念,并将其作为一种社会心理现象,结合当时兴起的虚拟社区展开研究分析[2]。在Silver等学者看来,电脑屏幕为用户担负起“屏蔽现实世界的责任”,从而使他们得以无视现实生活的基本约束,为自己伪造与现实没有关系的网络化身。

  这一阶段的数字身份,多存在于网络聊天室、公告板、线上论坛、基于文本的多人游戏中。在网络游戏与聊天室中,用户往往遵循与现实世界截然不同的交往规则,主要使用文字而非表情、声音、身体语言作为沟通载体,沉浸于跨越时空的高流动性的陌生人社交中。在不同的数字平台,用户需要创建不同的数字身份,这使得身份呈现多样性与碎片化的特征,用户的互动与脱身也具备更高自由度。这也导致当时的网络文化倾向,即把数字身份交往视为存在于一个独立的空间中,与用户所处的离线环境、现实身体分开。在上述认知的驱动下,“化名”和“匿名”成为互联网交往的惯例,因为数字身份在这一阶段仅仅作为用户参与数字社交的接口,人们缺乏暴露现实自我的动机。此外,数字化身也是用户的一种创造性表达,无论是为游戏账号和论坛身份起名,还是为自身选择虚拟头像,都是用户在虚拟空间中的选择性自我赋义。

  (二)Web2.0时代自我展演商品化:身份披露与策展专业化。随着强互动、高分享的Web2.0时代到来,表达权在互联网扩散,用户个体将在线空间的自我表演渗透到日常生活,从而在数字身份策展中实现身份披露。学者Hogan于2013年提出“实名网络”的概念,以此描述Web2.0时代社交媒体平台鼓励在线身份识别而非匿名的主张。在Facebook、Twitter等平台上,个体被鼓励提供与他们真实身份直接相关的内容,并通过数字网络链接现实生活的交际圈层[3]。此外,已有研究证明数字自我的展示内容可以塑造他人对用户的人际知觉,并且这一认知可以反哺线],从而提升真实身份的位势并形成盈利,例如影响力经济中的网红产业。因此,在这一阶段,数字身份的功能发生转变,即从以趣缘社交为动力的自我表达,到以物质激励为动力的自我推销行为。用户通过在线空间的策展进行自我营销及推广,从而吸引其他在线用户的观看与追捧,进一步将数字身份的社交价值转化为离线世界的物质回报。

  相比Web1.0时代,数字身份策展在此阶段具备专业化与审美性特点,并推动用户的个人品牌化建设。在Instagram、小红书等社交媒体平台,用户发布的照片往往经过PS、美图秀秀等软件的修饰,立体且理想化的数字身份得以建构,这种数字身份往往迎合流行趋势与大众偏好,从而最大限度聚合流量。在算法时代,博主进一步将发布的内容模板化以迎合平台推荐机制,例如添加热门的tag标签,凸显部分视觉符号便于算法抓取,最终形成风格统一的线上个人品牌。这一过程实则是“自我商品化”,即通过修缮技巧将数字自我转变为以供交换的互联网产品,在换取流量、物质变现的过程中不断自我异化。

  (三)Web3.0时代身份识别片面化:主体的简化与分布式储存。在智能传播的Web3.0时代,数字身份是用户个人身份信息的数据集,广泛根植于传感器、设备、平台和在线网络的计算机编码系统,通过组合代码完成识别、分配、证明身份的过程。在该视角下,数字身份扮演数据制造者的角色,意味着将个人身份转化为数据。技术创造了“机器可读的人”,可以将个人权利与数字身份相配对。在智能化时代,数字身份被普遍应用于身份验证与个人识别中,因此数据收集的场景、内容、工具也更为广泛与私密[5]。个人信息包括出生日期、籍贯、国籍和各项生物特征例如指纹和虹膜,都是较为常见的数字身份。智能手机、智能电器等成为个人信息收集和应用的重要工具,并实现信息流的同步及共享。因此,数字自我的生产、识别与流通不断实现全时空、全场景的覆盖,个体的身份信息被整合到数字系统中,再由政府或被授权的相关机构以程序方式执行应用。

  现阶段数字身份在生物识别的应用,本质上是将个人身份简化为客观的生物数据,即运用稳定的数据建构动态可变的行为主体身份,正如Garapon等学者所言,“用过去推断现在的身份”[6]。在此类数字身份中,身体成为主体的表征,能够在社会生活中被识别出来并证明身份的主体性。而这种稳定的数字身份,也让用户面临身份冻结的风险。如从老年群体收集而来的生物特征数据往往质量较差,他们的指纹和虹膜扫描可能无法保证身份识别和验证[7]。因此,老年人在加入和使用数字身份时可能遇到障碍,并被排除于部分服务及福利范围。

  数字身份交往打破了传统交往中场域的封闭性,使用户的社会关系得以跨时空延伸到世界各地。人们以数字代码为交往中介在数字空间展开互动沟通,本质上仍然依存于人的社会性,并呈现出多元复杂的主要特征。

  (一)身份表征的多重性。数字身份的存在具有泛在性,能够不断被复制、改写、再生产,从而实现“个体的增值”。Haggerty和Ericson曾将其描述为“将人从物理空间中抽象出来并转化为离散的数据流,被重新组装成不同的‘数字替身’(digital double)”[8]。“数字替身”是对现实世界物理人的抽象补充,以个人信息数据集的形式提供一个额外的自我。尽管“数字替身”与离线身份具备一致性,但由于不同平台、场景的信息搜集与推荐机制存在差异,“数字替身”具有多样化表征,例如同一个人在相亲网站和求职网站的数字身份与交往方式区别较大。此外,用户通过在音乐、游戏、社交媒体等平台开设不同的账号,从而在平台获得数字身份并得以进入虚拟世界,上述身份被称为“数字化身”(digital avatar)。“数字化身”是用户虚拟自我的特定数字表征,使用户通过创造个人信息、账号名称、签名、头像、分享内容塑造虚拟身份,并根据平台各自的文化氛围、互动规则、叙事脚本,呈现不同的形象侧面与交往策略,往往与离线身份存在差异。在网络空间中,用户在很大程度上都使用数字化身建立相互联系,开展协商与合作,因此个人身份和“数字化身”之间往往与语言、符号标记有强联系。例如在游戏中,玩家常使用“我被怪物攻击了”来指代所扮演角色的处境。学者Powers将个人与其化身之间的这种独特关系称为化身依恋[9],认为用户创建化身的行为集中于达到“那就是我”的阶段。

  用户可以通过平台、设备的切换使用多个数字身份,并在检索信息、网页浏览等日常活动中建构各自的数字足迹。数字足迹本质上是用户行为数据的集合,并不完全表征人的数字身份,但可以勾勒出丰富的个人数字画像。在算法社会,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平台通过聚合用户的数字足迹、挖掘不同数据之间的动态关联,从而生成精确到用户个人的“算法身份”。算法身份即平台通过用户的浏览内容、频率、参与程度以及填写的身份信息,生成特定用户的精确标签,并根据标签为用户推荐相关内容,“算法身份理解我们是谁,随后规范我们可以成为谁”[10]。

  (二)自我叙事的断裂性。数字身份的建构涉及以用户生成内容为基础的自我叙事,其中用户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发布与分享即时动态,并逐渐延伸成为可供观照私人情感与生活的数字切片,从而实现自我呈现与赋义。人的同一性建立于个体在时间维度上的连续性,即个体所体现的自我意志在时间的延伸中应保持基本统一,把握好“我和我的关系”[11]。然而数字身份在发展的数字网络中移动和穿梭,其叙事往往体现出动态性与割裂性:同一个体的不同数字身份,同一数字身份不同时段的发布内容,统一考察可能呈现矛盾分裂的图景。这是因为用户在运营部分数字账号时践行身份表演性理论,每一次的点击和发布都意图塑造“理想化”自我。这种“理想化”打造往往在平台风格和受众偏好的影响下,过分修缮、整饬、强化特定内容而弱化、删减、隐藏其他部分,最终呈现出“被截断的自我”[12]。

  当不同时空、不同情境下的数字自我重叠,彼此叙事之间会产生张力甚至与现实世界的自我发生对冲。数字身份发布的信息在被记录、存档之后,可以进一步实现复制与流通,具备较强的可搜索性,从而使不同切面、时段的自我呈现被桥接起来后发生对冲,进而引发“语境崩溃”[13]。由于数字身份的生成内容在大众视野下是“自我”的表征,一旦网络中过去的、残缺的个人信息与真实自我有所冲突,部分公众会忽略个体现实自我的动态发展及转变,导致个体自我呈现失败。“数字污名化”由此而来,即个人信息于在线平台公开且超出个人控制范围,造成声誉受损、歧视等负面影响,并与现实身份产生持久关联,即“我们增加越多数字记忆,就会减少越多的自由度”[14]。

  (三)人际交往的虚拟性。数字身份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基础与其他的孤立个体进行联结,在部分情境中其存续状态与延伸关系可以独立于现实世界,即物理自我对网络空间的影响力相对较小,但网络空间对物理自我有很大的重要性。不同于面对面交往,数字身份的社交于信息系统中开展,用户将其作为接触社会信息的某种模式,或者作为与他人接触的行为的某种模式。在这种虚拟社交中,用户通过移动设备进入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并在社交媒体平台展开人际交流。数字身份的交往场景既包括传统的聊天室、论坛,还包括农场、酒吧、电影院等趣缘交互实践场所,在其中用户往往能借由游戏角色开展种菜、开派对、观影等活动,获得社会临场感并建立数字联系。发展到元宇宙时代,用户得以体验虚实共生、实时交互的交往空间,与多元形态的数字化身展开交互,从而产生具身性更强的临场感,获取更为丰富和立体的社交感受。

  由于数字技术及链路重构了人们的社交生活,数字身份交往的范围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广泛性。数字身份的人际交往主要是弱关系为主的“陌生人社交”,其中部分用户还采用多种匿名化策略,以此建构现实身份与数字身份之间的距离,但这也可能导致匿名心理保护下的非理性讨论甚至是网络暴力。在数字空间的社交中,用户以表情符号、缩略词、幽默属性内容为社交线索,创造了全新的交际表达方式,增加沟通中的趣味性与情感亲近性,从而扩展社交圈层。新技术逐渐融入数字身份的交往日常,展现出人机交互的泛在特征。未来,人们在处理线上人际关系的同时,还需处理人机交互的关系网络,易造成“社交过载”现象,加深数字身份交往中的社交疲惫。

  数字身份交往是对传统人际社交的突破。“许多在纯物理现实世界不可行、不可能的,在虚拟环境中都能够实现。”[15]尽管数字身份交往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互动,丰富了人们的社交体验和趣缘交际,但也容易引发个体和社会双重层面的伦理风险与现实危机。

  (一)算法异化下的自我认同危机。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生物识别等数字技术的发展,参与构成数字时代的“此在”并影响公众的身份认同。传统身份认同往往以血缘、地缘、业缘为基础,而在互联网时代数据决定数字身份。算法时代,身份认同并非固定或静态的,会根据数据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用户的数字表达及其互动数据影响他们如何看待自己,以及他们在社会结构中的角色定位。社交媒体平台为用户的表达与交互提供了特定的技术框架,用户在内容的格式、布局、美学风格甚至价值取向上受到平台结构的制约,并必须通过发布“合格的内容”向平台证明自身的主体价值。社交媒体时代的数字身份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兴趣标记,即听歌偏好、电影偏好、发型选择等内容成为身份的符号标志,构成“品位陈述”的“兴趣令牌”。因此,用户的兴趣偏好和品位在自我认同中的比重大大增强,他们出于积累互动数据的目的而转载、评论热门歌曲、电影等,上述行为也被商家吸纳收编为营销方式。

  算法能够更精确地定位数字身份并形成海量个人信息数据库,从而能够为广告客户提供更精确的消费者情报。一方面,用户需要“被认证”为一个连贯、可固定的自我,表现为与特定个人资料相匹配,方便平台分析对应的配置文件并定位用户的兴趣、偏好、消费趋向。另一方面,平台鼓励用户进行丰富的情感输出,从而将用户的个人特性与不同节点相关联,以便算法全面理解用户,创造更多的商业价值。而用户的自我认同有时是矛盾的,这源于其容量大、复杂和不稳定的身份,因而有可能带来用户的自我认同危机。

  (二)全景监狱下的隐私失控焦虑。数字时代对于个人的监控,主要通过绑定用户活动与数字身份,进而持续捕获和传播个人信息。一方面,数字身份管理和平台服务所需信息激增,使得“用户同意”规则难以落实。另一方面,随着“万物智联”的发展,生活中个人数据的收集传感器显著增加。人们日常使用的多数设备能够提取大量生物特征数据,从而通过生物识别技术确定主体身份[16]。虽然个人隐私和数字身份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现阶段数字身份应用仍存在巨大的、未知的灰色地带。商业传播平台能够通过后台监控收集用户数字身份的数据,但用户对个人信息如何被收集、研究、解释及重新应用缺乏认知。平台的监控活动也衍生出权利不平衡的“身份经济”,即个人信息在用户不知情下被系统收集、分类、转化为营销情报,并用于为“行为期货市场”开发“预测产品”。

  隐私权是对于自身信息控制的权利,即“个人、团体或机构决定自己何时、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将有关自身的信息传达给他人”[17]。然而在互联网时代,数字身份往往在数字空间中无边际地浮动,个人信息具有很大程度的脆弱性。如果隐私信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交易,或遭遇数据挖掘技术窥探,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会遭到威胁。此外,由于数字身份的主体是碎片化的信息数据,个人的身份可能会被恶意挪用和盗窃,例如对微博账号内容的复制。2017年一名匿名用户发布斯嘉丽·约翰逊等名人高度拟真的性视频,此后深度伪造引发学界与业界的高度关注。该技术能够生成与真实世界有高度重合性的虚假信息,不仅会损害受害者的声誉及心理健康,还可能带来“真相衰败”问题,本应追求的真实在虚假的遮蔽中反而退场。

  (三)权力失衡下的身份歧视助长。在智能传播时代,用户的数字身份往往由算法及其操作人员在后台记录与监控,处于前台的用户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及算法运行缺乏了解的渠道与能力。这种双方信息掌握的不平衡,使算法偏见以一种隐秘的方式影响个体的认知机制。算法偏见是算法程序在信息生产与分发过程中失去客观中立的立场,造成片面或者与客观实际不符的信息、观念的生产与传播,影响公众对信息的客观全面认知[18]。一方面,算法设计者在代码编写过程中可能注入主观偏好,或者源数据本身存在某些道德伦理偏见;另一方面,算法模型的设计与训练也可能处理不当。如果用于训练的数据存在某种倾向性,所形成的算法推荐模型也会产生偏见。例如,学者Noble研究发现搜索引擎助长社会歧视,即相关系统往往将种族主义、性别歧视等偏见内容优先推荐给用户[19]。由于搜索引擎掌握了海量的用户数字足迹,上述偏见内容往往以用户偏好的方式被编辑和推送,从而被公众接受并助长歧视。算法嵌入了社会偏见,但算法的技术性质使它在大众认知中具备公正性并无需承担公共责任。

  数字平台为用户创设数字身份,并推进该身份在行政管理、劳动管理、娱乐休闲等领域的应用,因此数据管理机构及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根据其掌握的数字身份,为用户贴上多元标签并以此限制其权限。有研究表明,现有的国际数字难民身份识别系统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研究,普遍缺乏难民群体的知情同意[20],而对应的数字身份可能使难民遭遇歧视性政府的控制和迫害。现有平台对数字账号采取集中式数据管理,这使得用户难以享有对数字身份的绝对控制权。例如,Facebook和Twitter曾经删除近千个支持香港警察、反对暴力的中国账户,侵犯了用户自由表达的权利。

  数字身份交往存在自我认同危机、隐私身份焦虑、身份歧视助长等一系列问题,需要统筹数字经济社会智能化发展与数字身份风险问题的治理。政府、平台、社会组织与网民个人应多方协同形成合力,从技术制约、立法保障、公民素养等多个方面做好治理工作。

  (一)提升多元化身份认同。智能时代的自我处于虚实世界的交叉点上,要应对与之伴生的自我认同危机,关键在于提升用户的多元化身份认同。算法平台作为数字身份的交往场景,既是网络公共服务的接入口,又是具备商业属性的企业,在运行过程中要平衡好公共价值和商业价值,不能因其天然的逐利倾向,在实际过程中筑起信息和观念的“隔离墙”,从而使用户深陷“过滤气泡”之中。例如,Google和Facebook对用户进行数据挖掘,通过算法预测将用户按照可商品化的方式进行分类,并建立由复杂物质、资本、品牌等消费符号组成的媒介空间,会引发深陷符号之中的用户的焦虑、迷茫。平台在数据挖掘、编码、分析过程中,应考虑用户的立体化标签和画像,完善“人机联动”模式,多层次、多视角、全面立体地理解和分析每个用户个体,引导将积极、健康、包容的主流文化嵌入算法机制,破除“信息茧房”造成的自我认同焦虑。

  在数字时代,个人的身份往往由其产生的数据所代表,即 “信息人”“数字人”的出现。因此个人在数字身份的使用中要提升算法素养,增强对算法风险的识别、抵抗的意识与能力,避免自身陷入重复、隔离和同质化的平台信息之中,有意识地塑造真实、立体、全面的自我。例如用户可以有目的性地主动浏览、表达多元化内容,从而反向驯化算法对自身的理解。这一行为促使算法转变为为我所用的“过滤器”,使算法根据自身理性判断的需求推送信息,并将自身设计的内容偏好匹配到相应的个人身份特征,反馈到算法数据库中。

  (二)完善个人隐私保护机制。在算法时代,数字身份已成为国家行政管理服务、数字经济、自我呈现可见性的基石,因此数字身份隐私保障的建构部署与监管举措至关重要。全面的数据保护立法对于个人隐私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应该制定政策加强隐私和个人数据的保护,约束数据管理人员的权力。我国于2021年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组织数据权益保护提供法律支撑。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力义务边界,并规定了“双罚制”的行政责任,即任何个人信息处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违法处理个人信息,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2022年,我国施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提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具体要求,从而推进形成个人、组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闭环。

  用户往往为了获取平台准入,会选择将数据主动暴露给平台,即“用户在他们觉得自己几乎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放弃了他们的数据”,从而产生“隐私犬儒主义”。因此,平台服务商应厘清平台对个人信息共享的边界,组织行业自律协会,共同提高服务安全性。平台应通过算法、云计算等工具实时监控和及时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的隐患,加快建设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配套技术和设施。用户要确立自身隐私保护的主体地位,形成清晰的角色意识与责任意识,确保自身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三)构建身份反歧视制度体系。面对数字身份泛在化的不断发展,立法机关、网信办、行业协会、平台等多方主体应该共同搭建用户身份反歧视制度体系,从而实现对于算法偏见风险的多维度监测,为个人应对身份歧视提供制度依据和机制渠道。政府应推进算法规制的完善与发展,在顶层设计上奠定“算法正义”的理念,推进程序正义中“平等”的贯彻实践。法律政策要提升算法运行过程的公开透明度,让算法更大程度地向用户公开,减少信息差所带来的权力失衡情况,严格算法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机制,用主流价值观引领算法的发展。政府也应监督平台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平衡,推进数字身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监督数据在各平台、各环节和各节点之间的流向与应用,保障用户的信息在此过程中被平等使用和对待。

  互联网平台要提升自身的自律意识,协调平衡技术扩张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主动对用户适度赋权,给每个数字身份提供公平、公开、透明、尊重的环境,公开申诉和救济的渠道,不以价值偏见随意禁言用户、封禁账号,从而实现多方共赢。算法通过漂浮在数字空间中的数据来研究和预测个人,而个人对“算法黑箱”了解较少,因此身份歧视往往以一种隐秘的方式渗入人们的数字生活。个人一方面要主动融入身份数字化的浪潮,加强对于算法的认识和探究,避免在数字化浪潮中被边缘化,导致自身陷入被歧视、权利保障不足的处境;另一方面,个人也要增强数据伦理意识,在意识层面正确认识数字身份的边界,实现算法思维的批判性应用,使数字身份交往更安全、和谐和有价值。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媒体深度融合发展与新时代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研究”(批准号:19ZDA332)阶段性成果】

  [18]郭小平,秦艺轩.解构智能传播的数据神话:算法偏见的成因与风险治理路径[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9,41(09):19-24.

  罗昕,杨心玥.演进中的数字身份:交往特征与风险治理[J].青年记者,2024(0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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